面试成功一个公司,微信上HR和我谈好了薪资和入职日期。却不发offer。这种企业值得去吗? 公司不赚钱不发工资
不值得去,因为你收到的不是「offer」。
如果意向公司发出的所谓 offer 上既没有薪资待遇,也没有录用岗位名称,那么很可能你收到这个所谓 offer 并不是一个正式的 offer,只是一个招聘意向或者口头通知。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做不来数,也不能视为一次正式签订合同的要约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没有明确 offer 应该包含哪些内容,但是明确了有效的劳动合同应该包含哪些条款。而事实上, HR 发出 offer 视为一种订立劳动合同的要约行为,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。
所谓具体确定,是指要约中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,让受要约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。
承诺即受要约人对订约作出了相应的准备工作,比如你为了新工作辞职,或者你依照规定办理了新入职的体检等等。
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,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,共 9 项:
1.用人单位的名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;
2.劳动者的姓名、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;
3.劳动合同期限;
4.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;
5.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;
6.劳动报酬;
7.社会保险;
8.劳动保护、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;
9.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。
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、培训、保守秘密、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。
那么综上所述,为了使 offer 行之有效,让受要约的候选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订约,什么信息对候选人决策最重要?
至少应当包括:
1.用人单位名称,我要知道我跟谁签合同,是第三方还是自有员工。
2.收到 offer 对象的个人信息,我必须确认这个 offer 是发给我,而不是陈桓,或者陈垣。
3.上班报道的时间和地点,带什么东西。
4.我的劳动报酬,不知道挣多少钱我去干嘛?不然怎么货比三家。
5.我能享受的公司给予的相应福利待遇,吸引我订约。
6.offer 保密要求,由于薪资不公开,一人一价,候选人应对 offer 内容保密。
一般有的公司还会加入合同期限,offer 失效日期,因为不属于必备条款,可选。
那话说回来,为什么 HR 不给你发 offer?因为发 offer 要承担责任。
当 HR 向你采集到个人联系方式发出了 offer,比如邮箱、电话、微信等,如前文所述,就视为发出了正式要约。如果要约内容无法正式确定,那么就不算是一种正式要约,只能算意向或者口头承诺,这样的话公司可以避免一些法律风险,特别是撤销 offer 方面的法律风险。
从法律上来说「录用意向书」和「录用通知书」(即 offer),根本就是两码事。
意向书对于双方来说均没有法律约束力,而一旦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录用通知书,即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,但用人单位可以在录用通知书送达求职者前随时撤回录用(比如邮件还没到对方邮箱就通过技术拦截)。一旦求职者回复接受条件同意入职或者作出了辞职这样属于「承诺」的意思表示,录用通知书就不能被撤回了,如果用人单位要撤销,就必须向求职者支付补偿。
1.意向书是谈恋爱,录用通知书是契约
其实,意向书仅仅表达我对你很有兴趣,很希望跟你能够进一步发展,但不代表我要跟你结婚。
通知书就是告诉你,我很喜欢你,我要跟你结婚,我们一起去领证吧。你说好,然后到约定时间领证(签订劳动合同)。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,通知书对双方已均有约束力,即完成了合同法规定的两个动作,要约和承诺。用人单位要约,劳动者做出承诺(辞职,接受条件为入职做准备,明确答复接受入职等)。
2.用人单位撤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后果
用人单位可以撤回录用通知来反悔,但撤销录用通知需要支付赔偿金。撤回和撤销有什么区别,要分开来看。
事实上,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是一种合同法的要约行为,通知上明确表示了希望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,以及劳动合同的几个基本必备信息,比如签约时间、工作地点、岗位、薪资报酬等信息。
对要约的撤回,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,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。
《合同法》第 17 条规定:「要约可以撤回。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,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。」要约的撤销,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,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。
根据合同法的理解,要约自送达受邀人起生效,此时要约人不可撤回要约,若受邀人已对履行要约的承诺做了必要的准备工作,比如劳动者为了入职提出了辞职,那么用人单位撤销要约需要向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。
虽然《劳动法》和《劳动法合同法》没有针对此情况明确的规定,但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》第十七条可以做一个合理的推定: